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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赵福德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李金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赵福德,李金萍,王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1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号。负责人:黄玉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刚,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福德。原审被告:李金萍。原审被告:王雅。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福德、原审被告李金萍、王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4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景岭审判员  付 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