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青山执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林艳云与林鑫、林汉云物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艳云,林鑫,林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执字第00314号申请执行人林艳云,青山区机械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林鑫,无职业。被执行人林汉云,无职业。关于林艳云诉林鑫、林汉云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5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艳云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林鑫、林汉云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林艳云支付补偿款80,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林艳云支付从2015年3月31日起计算到2015年5月27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812元;3、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执行费1,123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鑫、林汉云银行存款人民币83,43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祥新审判员  王武辉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增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