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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左卷元诉上官建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卷元,上官建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左卷元,男。委托代理人徐波,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上官建水,男。原告左卷元诉被告上官建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左卷元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卷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卫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呼紫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