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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执字第0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处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0037-2号申请执行人邵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邵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某经济困难,无偿付能力,申请执行人邵某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的书面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硚仁民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长江审判员  周取才审判员  彭华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建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