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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庞胜福申请吉林华美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胜福,吉林华美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庞胜福,男性,住所地浑江区板石镇被执行人吉林华美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浑江区七道江镇新型工业园区。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执行庞胜福申请吉林华美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浑民一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吉林华美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庞胜福案款39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现因被执行人吉林华美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执字第35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红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