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莉莉与随学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莉,随学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433号原告:王莉莉,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随学化,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王莉莉诉被告随学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莉莉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莉莉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莉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乃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