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2015)永执字第1号鲁开富与蒋正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鲁某某,男。被执行人蒋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鲁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鲁某某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某某已履行人民币5000元,剩余标的为人民币47900元,申请执行人鲁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待大山乡人民政府支付工程款时,从其所欠被执行人蒋正明的工程款中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鲁某某47900元,经大山乡人民政府确认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回告申请执行人鲁某某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德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红君执行员 黄 晟执行员 高建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文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