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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梁振刚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振刚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45号罪犯梁振刚,男,1938年5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苗族,文盲。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黔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梁振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时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经济损失26926.4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5月6日以罪犯梁振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梁振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且系老年犯。但其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振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