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抚民一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黄云鹏与贾继伟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鹏,贾继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抚民一初字第00455号原告黄云鹏,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委托代理人黄晓军,男,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被告贾继伟,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原告黄云鹏与被告贾继伟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树毓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贾伟、刘娇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云鹏的委托代理人黄晓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继伟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有出租车一台,雇佣被告驾驶。被告在驾车过程中将刘福云撞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判决我赔偿刘福云经济损失。我认为被告有重大过错,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向雇员追偿。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8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所有出租车一台,雇佣被告驾驶。被告驾驶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将刘福云撞伤。本院判决原告赔偿刘福云超出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的经济损失16394.91元以及诉讼费1607元,共计18001.91元。原告已经支付刘福云赔偿款145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原告陈述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另有(2014)新抚民一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在案为凭。本院认为:被告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应尽职尽责,并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被告驾驶车辆期间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事故的发生,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应认定存在重大过错。原告理赔受害人刘福云后,享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但考虑被告系在履行职务期间导致他人损害,原告作为雇主亦负有赔偿义务,故可由被告承担百分之三十的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继伟返还原告黄云鹏赔偿款18001.91元的百分之三十,即5400元。上述给付款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经预交),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树毓人民陪审员 贾 伟人民陪审员 刘 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燕本判决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