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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刑终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石某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并刑��字第339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某某,山西省太原市人,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太原市万柏林区。2014年6月3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崔峥,山西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覃利斌,山西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小店刑初字第625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石某某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邱立占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石某某及其辩护人崔峥、覃利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小店刑初字第62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顺军审判员  张志刚审判员  韩旭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