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韩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69号原告齐某某,女,生于1989年12月11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秦春义,系唐河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男,生于1983年9月15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齐某某与韩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杨金菊代理审判员 杨兴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