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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791号原告刘某。被告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