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791号原告刘某。被告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