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保字第0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吴孔军与赵海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孔军,赵海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保字第00018-1号申请人吴孔军,男,1982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陈彦东,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嘉麟,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海臣,男,1972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沁民保字第00018号保全裁定,现因原告以在诉讼中一并解决欠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赵海臣存款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海臣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訾东东代理审判员 李海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春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