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执字第018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世宏申请执行汤浚、林秀、李昌玉、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宏,汤浚,林秀,李昌玉,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1823-3号申请执行人陈世宏,男,汉族,1968年12月8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汤浚,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林秀,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李昌玉,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安徽瑞林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一初字第0133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即偿还尚欠本金100万元、诉讼费11884元、执行费12519元,总计1024403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1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一年期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分别于2014年12月19日、2015年1月28日二次委托安徽艺海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李昌玉所有的皖A号出租车进行拍卖,均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二次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914960元予以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昌玉所有的皖A817**号出租车作价91496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陈世宏抵偿欠款。二、申请执行人陈世宏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正海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