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长阳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田某与方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田某,农民。被执行人方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田某与方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方某应支付给其女田云娜2014年度抚养费4200元。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给被执行人方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方某在各个银行的存款信息,方某在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无开户信息,在中国邮政银行、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有开户,但无存款余额。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方某名下无房屋及车辆登记信息。由于被执行人方某长期外出不在家,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已将被执行人方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长阳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民审判员 赵 勇审判员 田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