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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刑执字第4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付艳群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艳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4678号罪犯付艳群,现在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1日作出了(2005)临刑二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艳群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南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付艳群不符合减刑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艳群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绪启审 判 员  张 鹏人民陪审员  郑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