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任××诉被告贾美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69号原告任××,女,19××年××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寨县××镇××。被告贾××,男,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寨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诉被告贾美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施润梅审判员 冯淑萍审判员 冯超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