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任××诉被告贾美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69号原告任××,女,19××年××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寨县××镇××。被告贾××,男,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寨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诉被告贾美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施润梅审判员  冯淑萍审判员  冯超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