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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长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长初字第235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田维娟,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瑾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