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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刑执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吕存孝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存孝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刑执字第00306号罪犯吕存孝。现在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存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吕存孝限制减刑。吕存孝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2月18日,本院作出(2013)苏刑三终字第00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吕存孝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交付执行。2015年3月30日,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5年4月23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同年4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认为,罪犯吕存孝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的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存孝于2013年3月入监,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悔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吕存孝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应予减刑。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吕存孝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韬审 判 员  张玉霞代理审判员  孟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海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