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金龙、闫东霞与张化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龙,闫东霞,张化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714号原告:张金龙,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闫东霞,女,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孙斌,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永,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化志,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龙、闫东霞诉被告张化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龙、闫东霞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龙、闫东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相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彦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