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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3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与赵训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赵训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014号原告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住重庆市荣昌县昌元街道板桥工业园区15幢。委托代理人黄傲,职务经理,特别授权。被告赵训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与被告赵训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被告赵训东到原告处已如数交纳拖欠的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期间自己所居住的位于荣昌县鼎盛海棠小区1号楼10-4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等共计1340元,原告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系原告的真实意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新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学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