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永怀与完胜东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怀,完胜东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初字第01680号原告:赵永怀,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赵永林,系原告弟弟。被告:完胜东,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满族,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怀与被告完胜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怀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良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萧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