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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永怀与完胜东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怀,完胜东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初字第01680号原告:赵永怀,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赵永林,系原告弟弟。被告:完胜东,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满族,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怀与被告完胜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怀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良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萧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