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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广龙厨具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邑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60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广龙厨具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天邑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600号原告:广州市广龙厨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孔满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锦源,该公司职员。被告:广州市天邑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冯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广龙厨具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邑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广龙厨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广龙厨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国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