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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建与湘潭昱升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湘潭昱升机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630号原告张建,男,汉族,1989年1月10日出生,浏阳市人。委托代理人黄健,湘潭市岳塘区纵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湘潭昱升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中部国际物流园湖南昱升日立挖机4S店办公室楼。法定代表人李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诉被告湘潭昱升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告湘潭昱升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书面答辩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依法驳回起诉。经审查,被告湘潭昱升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7日成立,原告张建于2012年5月4日受伤,其工作单位应为湖南长沙昱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本院认为,被告湘潭昱升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义华人民陪审员  谢 文人民陪审员  刘婷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傅 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