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周春梅与天长市银华工艺玩具厂、周银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梅,天长市银华工艺玩具厂,周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371号申请执行人:周春梅,个体经商。被执行人:天长市银华工艺玩具厂,住所地天长市新街乡王店街道,组织机构代码**********号。被执行人:周银华,个体经商。申请执行人周春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长市银华工艺玩具厂、周银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天长市公证处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皖天公证字第27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该案执行标的为600000元,未执行标的6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周银华长期在外,无法寻找,另查明两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公证处(2015)皖天公证字第27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花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