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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行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于学梅、陈大明等与连云港徐圩新区徐圩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学梅,陈大明,黄甫梅,陈杰,连云港徐圩新区徐圩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00094号原告于学梅。原告陈大明。原告黄甫梅。原告陈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树根。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郁正荣,连云港市新浦区云台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徐圩新区徐圩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工业园祥和路*号。法定代表人齐华兵,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正勇,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凤,江苏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学梅、陈大明、黄甫梅、陈杰不服被告连云港徐圩新区徐圩街道办事处信访答复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2015年5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学梅、陈大明、黄甫梅、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素平代理审判员  于华天人民陪审员  刘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彦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