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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张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8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住所地天长市仁和南路西侧。负责人:陈健,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开宝,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陆芷芹,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张强,驾驶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天长市公证处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皖天公证字第252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该案执行标的为39335.56元,未执行标的39335.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张强长期在外躲债,无法寻找,另查明被执行人张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公证处(2013)皖天公证字第252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花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