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简照华与严家焱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照华,严家焱,张嘉欣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309号原告简照华(反诉被告),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公民身份号码:×××503X。委托代理人李宗新,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家焱(反诉原告),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公民身份号码:×××0012。第三人张嘉欣,女,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3149。本院在审理原告简照华诉被告严家焱,及被告严家焱反诉原告简照华、第三人张嘉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简照华于2015年5月1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严家焱于2015年5月2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简照华自愿撤回本诉、被告严家焱自愿撤回反诉,均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简照华撤回本诉;二、准许被告严家焱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986元,由原告简照华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严家焱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宇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焕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