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高永奎与张福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永奎,张福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高永奎,渔民。委托代理人:朱桂涛,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福刘,1966年2月13日,农民。申请执行人高永奎诉被执行人张福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天民一初字第0156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37363元,未执行标的373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福刘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1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花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