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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初字第3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郑×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3696号原告郑×,女,1964年4月25日出生。被告王×,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郑×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