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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寻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何圳知与武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圳知,武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寻民初字第985号原告何圳知,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告武明辉,男,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圳知诉被告武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圳知诉称,2013年4月1日被告武明辉以资金紧缺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至2013年5月30日,借款按20‰的月利率支付利息,并约定到期不偿还,每日按剩余款项支付10‰的违约金。同日原告何圳知从自己的中国建社银行卡中取款2600000元,从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取款2400000元支付给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避而不见,至今未偿还借款。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武明辉下落不明,原告何圳知无法提供被告武明辉具体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圳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钰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