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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中法执指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尹红国与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红国,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中法执指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尹红国。被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斌。申请执行人尹红国与被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决定,本案指定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执字第122号执行一案由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在5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尤泽慧代理审判员  郑宏伟代理审判员  于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利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