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阎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邛崃刑初字第227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阎某,男,1983年10月31日出生于四川省邛崃市,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四川省邛崃市。2014年12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辩护人焦东平,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湘蜀、被告人阎某及其辩护人焦东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9日0时许,被告人阎某在邛崃市临邛镇邛陶路XX号“小阁楼”烧烤店外与被害人胥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阎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胥某背部刺伤,致被害人胥某左血气胸、失血性休克。被告人阎某本人也因被害人胥某持菜刀砍杀造成其头皮裂伤。2014年12月9日1时许,邛崃市公安局民警在前述烧烤店外将躺在地上的被告人阎某抓获。被告人阎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邛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胥某因被告人阎某砍杀造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被告人阎某因被害人胥某的砍杀造成的损伤为轻微伤;经四川大学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胥某左肺破裂修补术后,属十级伤残。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阎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胥某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3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胥某对被告人阎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匕首一把、被告人阎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康某、何某、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胥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阎某的供述、辩论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邛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检验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四川大学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阎某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阎某对被害人胥某进行了相应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胥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胥某存在重大过错,对被告人阎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阎某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阎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中,除辩称被害人胥某存在重大过错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阎某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胥某35000元,取得被害人胥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阎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胥某在本案中具有一般过错,对被告人阎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阎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兴旺人民陪审员 刘贵荣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