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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杨海军与王蜜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军,王蜜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80号原告杨海军,农民。被告王蜜淑,女,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大屯乡贾村,身份证号:13222719770227692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军诉被告王蜜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军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海军负担。审 判 长  赵建芹审 判 员  王云国人民陪审员  吴永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兵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