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杨海军与王蜜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军,王蜜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80号原告杨海军,农民。被告王蜜淑,女,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大屯乡贾村,身份证号:13222719770227692X。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军诉被告王蜜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军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海军负担。审 判 长 赵建芹审 判 员 王云国人民陪审员 吴永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兵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