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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军与杭州开元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杭州开元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1953号原告陈军。委托代理人余光友、李春华,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开元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灿荣。委托代理人吴方荣、姚张燕,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军诉被告杭州开元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军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乐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富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