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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与江俊、郑晓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江俊,郑晓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173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升平。被告:江俊。被告:郑晓。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诉被告江俊、郑晓信用卡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以被告郑晓付清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江俊、郑晓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撤回对被告江俊、郑晓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89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三门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如伟人民陪审员  林辉更人民陪审员  郑一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赖宇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