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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红诉被告李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李铭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893号原告张红,女,194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铭,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张红诉被告李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红负担1512.5元。审判员 崔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兰志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