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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戴峰与蔡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峰,蔡之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来民初字第00505号原告戴峰,居民。委托代理人沈岩,宿迁市宿豫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之旭,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峰与被告蔡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峰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峰申请撤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戴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守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先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