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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维立与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088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王维立,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住新郑市。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献福,董事长。申诉人王维立与被申诉人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14日作出(2013)郑民再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维立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2月25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抗(2014)102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肖贺伟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豆中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