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二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甘肃省静宁县种子管理站与李军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初字第156号原告甘肃省静宁县种子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张新江,任站长。被告李军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省静宁县种子管理站与被告李军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甘肃省静宁县种子管理站负担。审 判 长 苟国旺审 判 员 张新平人民陪审员 吕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亮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