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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施某、沈某与曹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沈某,曹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0556号原告施某。原告沈某。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平,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沈某与被告曹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施某、沈某负担。审判员  曹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