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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1588、1587、2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珠海市龙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珠海市远胜实业有限公司等与珠海汇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588、1587、2184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龙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龙志慧,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珠海市远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张祥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星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被执行人:珠海汇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关于珠海市龙圣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珠海市远胜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市星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珠海汇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珠香法高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2014)珠香法高民二初字第20号、第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珠海汇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C×××××丰田小汽车一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二、查封被执行人珠海汇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设备一批(查封的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期限届满如果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造成查封效力消灭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七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张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