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闫云霞与李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31号原告闫云霞,女,汉族,生于1968年4月5日。被告李平,男,汉族,生于1991年3月20日。本院审理的原告闫云霞诉被告李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云霞因被告李平时亲生儿子,为了不致矛盾激化,申请本院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云霞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50元。审 判 长  李元合审 判 员  崔 垚人民陪审员  孙友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冉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