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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武汉科恩商贸有限公司诉武汉学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科恩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学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科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德润大厦裙楼1层101室。法定代表人:彭春香,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学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黄公路189号华乐花园2-3-702。法定代表人:程峥岚,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武汉科恩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学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3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3日,武���市德润大厦业主委员会(甲方)与武汉学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武汉学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武汉科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武汉市江岸区德润大厦裙楼1层101室。该地属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滨审 判 员  刘 卫代理审判员  吴红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