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芷民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杨友春与怀化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友春,怀化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芷民保字第23号申请人杨友春,男,汉族。被申请人怀化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建如。申请人杨友春与被申请人怀化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杨友春以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怀化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友春以情况紧急为由,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怀化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怀化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杨友春应在本裁定书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以上存款、房产的冻结或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绍海审 判 员 张建华审 判 员 孙俊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