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鹏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文英与深圳市龙欣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建义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英,深圳市龙欣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建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鹏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杨文英。被执行人深圳市龙欣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义,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陈建义。申请执行人杨文英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欣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建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深龙法鹏民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欣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建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文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一、借款人民币450000元及利息;二、本案执行费人民币6650元,本院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文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龙欣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建义人民币45665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侯庆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雪峰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