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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罗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胡建华、南昌飘洋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建华,南昌飘洋服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罗保字第16号申请人胡建华男。被申请人南昌飘洋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胡建华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胡建华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胡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屯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