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执字第9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与福鼎市永春摩托车配建有限公司、陈仁春、方月燕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福鼎市永春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陈仁春,方月燕,郑祖贱,福鼎市德奥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鼎执字第980-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法定代表人林加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福鼎市永春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秦屿镇。法定代表人陈仁春,总经理。被执行人陈仁春,男,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方月燕,女,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郑祖贱,男,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福鼎市德奥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罗成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鼎执字第98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仁春、郑祖贱在银行账户的存款,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陈仁春、郑祖贱银行账户内冻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仁春在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福鼎支行的存款账户内的存款790776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仁春在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内的存款7907760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郑祖贱在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福鼎支行的存款账户内的存款7907760元的冻结。四、解除对被执行人郑祖贱在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福鼎支行的存款账户内的存款790776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周冬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双娅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