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泰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包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泰刑初字第10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2月11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公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慧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至7月期间,被告人包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六合彩”赌博的形式,收受下家季某某(已判刑)“六合彩”投注共九期,交给包某的上家(身份未查明),投注款累计约30万余元人民币,并按投注额的1%向上家抽头获利3000余元人民币。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包某主动到泰顺县公安局泗溪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包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证据清单、银行卡单笔交易详情、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明细对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同案人员季某某以及被告人包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包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认罪悔罪,经审前调查评估适于实行社区矫正,予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包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根据被告人包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包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款限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日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二、追缴被告人包某违法所得3000元人民币,予以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季龙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茹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