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郭国庆申请执行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国庆,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郭国庆,男,汉族。被执行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48号。本院在执行郭国庆申请执行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24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波审判员 李强审判员 孔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浩 微信公众号“”